材料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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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论文导读::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经济论文。

  论文关键词:从账户处理探讨建筑业“甲供材料”若干税收业务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论文网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论文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论文网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论文网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准予扣除的相关规定,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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